CE认证-压力设备指令(PED)
作者: 浏览次数: 日期:2018-8-25 11:46:46
一、PED
依据欧洲共同体1997年5月29日发布之压力设备指令(97/23/EC)规定各会员国应于1999年1月1日以前订定法律配合该指令,并于1999年11月29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缓冲期订于2002年5月29日(电磁兼容性指令实施缓冲期订于1995年底,低电压指令实施缓冲期订于1996年底),压力设备自2002年6月1日起所有输欧产品均需符合欧市相关安全规定并黏贴CE标志,才能进入欧洲共同市场。
新的市场规则(New Approach) 排除贸易障碍,让货物自由流通是欧洲单一市场的基础,为此,欧洲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指令以规范各种和安全健康相关的产品。藉由欧盟一体适用的法规以取代原来各国的相关产品法规。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因此,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a)具备安全性;
b)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
c)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d)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a)具备安全性;
b)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
c)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
二、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符合性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程序适用于第I~IV类的设备,厂商的选择组合如下:
第I类 |
第II类 |
第III类 |
第IV类 |
A |
A1 |
B1+D |
B+D |
D1 |
B1+F |
B+F |
|
E1 |
B+E |
G |
|
B+C1 |
H1 |
||
H |
对于只须适用较低要求模式的产品,厂商也可以选择应用较高要求的模式。
各模式的说明如下:
模式 |
|
A |
内部生产管制 |
A1 |
内部制造检查加上最终评审监督 |
B |
EC型式检查 |
B1 |
EC设计检查 |
C1 |
符合型式 |
D |
生产品质保证(ISO 9002) |
D1 |
生产品质保证(ISO 9002)( 模式单独应用) |
E |
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最终检验与测试 |
E1 |
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 模式单独应用) |
F |
产品检查 |
G |
EC个别检查 |
H |
全面品质保证(ISO 9001) |
H1 |
全面品质保证(ISO 9001)加上设计检查及最终评定的特别监查 |
其中,模式A不必经由验证机构验证,其余各模式则都要经欧盟会员国认可指定的验证机构(notified body)验证。.
三、品保规定和技术规定
PED包括了品保和技术两方面的规定条款。两者对生产厂商和产品都属强制性的规定,唯有两方面的规定都能符合,所生产的压力设备产品才可以贴附CE标志。Bureau Veritas能够提供厂商品保和技术两方面的验证服务。
压力设备之中储存着蕴含巨大能量的气体,所以具有危险性。而当其中的流体本身就是危险性流体(可燃性、有毒性)时,更是危险。主要的先进发达国家在过去数十年间落实国内法规,到今日已经达到相当的安全水平。
然而,数目繁多的各国法规意味着支离的压力设备市场。厂商想要进到跨国的市场就必须要遵守各国的法规,生产不同型式的产品,向个别的验证机构申请验证,对业界造成不便。
随着新的压力设备指令的施行,对于新的设备,只有一套适用于所有欧洲国家的单一法规,形成新的欧洲单一市场。
四、CE标志及验证机构
CE标志是一种证明,贴付有CE标志的产品代表其符合有关指令的基本安全规定,可以自由在欧洲市场中流通。
CE标志系由承担宣告产品符合PED责任的厂商(或其在欧盟国家所指定的代表)自行贴付。对于具有危险性的设备,PED规定必须要由验证机构(Notified Body)实施符合性评定。通过符合性评定的设备的CE标志则要加上验证机构的编号以示识别。
如果某项产品同时必须要符合PED和其它的指令,则只须贴付一个CE标志,但是厂商必须要查证该产品也能符合其它的指令。
验证机构是独立的机构,由欧洲经济领域的成员国政府依据验证机构所具备的技术能力而认可指定,验证机构可以在世界各地提供验证服务。制造厂商则可自行选择经认可的验证机构提供验证服务。
五、PED除外条款
在PED条款的第一条第三点列举了不受PED规范的除外压力设备项目。其中和阀类相关的有:
在建筑物范围内的管路阀件,但减压站和加压站所使用的阀件则不在除外条款内。
给排水管路的相关属件。
87/404/EEC简易压力容器所规范的项目。
设备所承载流体不高于PED第九条所规定的第一类流体(危险性流体),并且须符合下列指令规定的项目:
- 98/37/EC 机器指令
- 73/23/EEC (93/68/EEC条定)的特定电压电器设备
核能用途
在石化及探勘业中使用于油井控制设备。
内燃机、涡轮机引擎、蒸汽机、空压机、泵等流体压力并非机壳强度决定性因素的机器。
使用于船舶、火箭、航空器、移动式作业平台的设备。
使用于温度低于110度的热水暖气设备的阀件及安全装置。
基本安全规定
PED的附件I为压力设备的基本安全规定,它的内容包括:
第1节 总则
第2节 设计
第3节 制造
第4节 材料
第5节 以燃烧或其它方式加热的压力设备等具有如条款3 (1)所述过热危险性
第6节如条款3 ,1.3节所述管路
第7节 特定数量规定
技术性规定
在PED条款3中规定了各种不同流体以及各种容积(口径)、压力的压力设备所适用的规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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