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企业;2、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
软件企业申请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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